要是這么干的話,可是比某個老朱都狠多了。
某個老朱,也就抄家和誅本人而已,其他相關(guān)人等最多就是流放。
只有在秦朝的時候,由于實行最開始的法家,才搞什么鄰居的株連的事。
“陛下不可,此乃暴政!”
“陛下不可,萬萬使不得......”
“陛下不可......”
“......”
這一波,屬實是全員反對。
就算沒說話的人,也不代表他們贊同,只是覺得自己不需要說而已。
等到大家的哄鬧聲小了點(diǎn),李承乾才說道:“朕說的是無限追責(zé),只是和株連類比,爾等還是先聽完再說!
舉例!
張三報考了刑部某職位,然后他被錄取了,之后犯了不該犯的錯。
比方說,身為刑部之人,居然亂用律法,或者是用了不存在的律法,純粹憑借個人一己之想法,去判某個刑,以至于出現(xiàn)冤假錯案。
首先搞清楚,他是被誰錄取的,這是追的第一道責(zé)任人。
如果被查到,這個張三和某個錄取他的人,有親屬關(guān)系,或者曾經(jīng)收受賄賂,那這人會罪加一等。
如果確實是因為自身優(yōu)秀而被錄取,那是第一道責(zé)任人,就可以無罪。
但緊跟著,要追究其第二責(zé)任人。
所謂第二責(zé)任人,就是張三的直接上司。
這位上司,有沒有真正考核過張三的業(yè)務(wù)水平,也就是他對刑法的熟知程度。